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四个好、两个服务”的重要批示精神,更好地抢救和保护散存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资料,用档案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船营区发展历史,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船营区档案馆自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反映船营区历史的各种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本次征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红色档案资料、区域发展档案资料、名人档案资料等。
(一)红色档案资料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反映船营区地方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船营区域内各级党组织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宣言、会议记录、布告、宣传单、地图、信函等文字材料;著名党史人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先驱的讲话稿、日记、笔记、手迹、个人回忆录、口述记录、纪念文章等;各个历史时期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代表证件、纪念品、印章、服装、旗帜、会标、战利品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先驱使用过的战斗用具、肩章、臂章、医疗器械、生活用品等实物;反映各个历史时期船营区域内各级党组织重要事件、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革命烈士、英雄模范工作和生活的照片、音频视频等。
(二)区域发展档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船营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重要成就和重大变化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船营区重要事件、重大变革、重大工程、重大活动、重要荣誉以及其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意义的文献资料、照片、音频视频等;船营区域内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老字号产品、商标、招牌、奖章、奖杯、证书、证件、票据、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实物。
(三)名人档案资料
各个历史时期在船营区域内生活过或工作过的有重要影响和较高社会声望的官员、专家学者、文学艺术家、革命烈士、英雄模范、社会贤达、企业家、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他重要人物的讲话稿、日记、笔记、信函、手迹、著作、论文、自传、传记、回忆录、口述记录等文字材料,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产品和作品、生活和工作用品等实物,记录和反映名人活动和研究成果的照片、音频视频等。
二、征集方式
1.无偿捐赠。提倡和鼓励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向船营区档案馆无偿捐献档案资料。凡捐赠符合条件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船营区档案馆永久保存,并负责整理和开发利用。
2.寄存代管。对确有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档案资料,如持有者不愿意捐赠的,船营区档案馆可提供寄存保管服务。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归寄存者,保管利用相关事宜由双方商定。
3.复制退还。非国家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如持有者不愿意无偿捐赠、寄存代管,在征得档案持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拍照或扫描后退还原件。
三、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四、征集要求
1.档案资料捐赠人所提供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可靠、权属明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提供照片电子版不小于3MB,不得用修图软件对内容进行修改、增删或压缩;音频视频资料应能流畅播放、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照片、音频视频需配相应的文字说明,提供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历史背景和拍摄者信息。
2.档案资料捐赠人需提供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联系方式等。
五、激励措施
1.凡无偿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船营区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收藏证书仅表达对捐赠者的谢意,并不代表对捐赠资料内容或学术水准的评价。
2.船营区档案馆对所征集的档案资料将适时陈列展示,并注明捐赠人姓名。
3.档案资料捐赠者及其家属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不宜向社会开放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六、联系方式
同意捐赠、寄存、复制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船营区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联系。
船营区档案馆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
联 系 人:骆树乔
联系电话:0432-64831143
电子邮箱:614601628@qq.com(邮寄注明档案征集)
邮政编码:1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