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规定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现将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标准,细化、量化如下:
一、重要规划编制及调整
1.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草案;
2.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3.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4.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5.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等公共安全规划;
6.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养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扶贫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规划。
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
1.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的重要措施;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重大财政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
1.编制区政府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2.制定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改造维修项目建设投资及资金计划;
3.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涉及资产价值(评估价)1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区属国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致使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六、其他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